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8,647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666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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