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外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287號
PCDV,102,補,2287,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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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黃共和
被   告 碧瑤江山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蘇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外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聲明為被告應修復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頂樓及外
牆漏水。經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
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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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