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67號
PCDV,102,補,2167,201307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喬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溱
被   告 鄧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喬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