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喬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溱
被 告 鄧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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