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061號
PCDV,102,補,2061,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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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李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忠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
或送達地址等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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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