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37號
PCDV,102,消債更,237,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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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承運(原名:楊福來、楊進來)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 )x34 x10 =1,3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638,688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 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 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所提呈 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花執廉101年牌稅執字第22269 號執行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3 月29日新北院清98 司執星字第5078號執行命令所示,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仍有積欠其他債務尚未清償,亦未於本件更生中陳報該 債權債務,請就請詳加說明未予陳報之原因,並請予以補正 上列事項。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自 陳前置協商後,因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未成,



又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扣薪,而無力負擔還款 金額,請聲請人就就前置協商履約情形詳加說明,是否仍依 約繳付抑或已毀諾,並提出前置協商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若已毀諾,請說 明毀諾不可歸責予聲請人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 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2 年7 月18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 年 內(100 年7 月18日起至102 年7 月17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依 聲請人與配偶之每月收入狀況,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 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 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又聲請人前所提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四項聲 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膳食費及總金額計算有誤,請予以 更正。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00、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八、請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薪資與其他獎金、津貼等收入之 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 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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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