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黃其華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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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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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9 +1) ×34×10=3,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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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聲請人於其債權人清冊就債務之發生原因所載,其債│
│ │務種類分為消費信貸、信用卡,而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
│ │稱以「消費借貸、以卡養卡」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
│ │開銷,致其須藉借貸、信用卡方式負擔?聲請人債務累│
│ │積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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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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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與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其還款之情形│
│ │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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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陳報每月須支出「日常生活費1,000 元」、「通訊費│
│ │1,000 元」、「交通費1,500 元」、「瓦斯費600 元」│
│ │之相關單據;另請分別陳列每月「水」、「電費」之花│
│ │費數額,並說明估算之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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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2,250 元,則其酌定每月扶│
│ │養父親750 元、扶養母親1,5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另│
│ │檢附其父母近兩年國稅局綜何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到院,並提出聲請人現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
│ │本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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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報聲請人父母領有老人津貼及其他社會扶助之轉帳紀│
│ │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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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報聲請人住所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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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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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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