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慧玲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
)x34x10=4,0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
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及所得證明
。另陳報聲請人父母扶養之義務人數及扶養費支出證明。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6月20日起至102年6月
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目前協商方案清償情形(有無毀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