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長江
代 理 人 孟舒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王長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下稱海基會) 驗證之大陸地區
公證處出具聲請人委託代理人孟舒存律師之委託書。
二、被繼承人王長嶺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王長嶺之父母王鴻君、王孔氏之死亡證明文件,且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之公證及海基會之驗證。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長嶺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
相片或其他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長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並應經海
基會之驗證。
六、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之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
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