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294號
PCDV,102,司聲,294,2013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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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周晹程
相 對 人 萬年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吳景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春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吳景芳任期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屆 滿,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春榮,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102年4月29日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在案,故本院前開 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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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年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