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498號
PCDV,102,司繼,498,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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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曹佩茹
      曹佩苓
      張艾倫
      張葦姍
      張睿宏
      張睿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曹佳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葦姍張睿宏張睿宸、曹佩 茹、曹佩苓張艾倫為被繼承人曹初雄之孫子女,因被繼承 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 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曹佩茹曹佩苓係聲請人曹昌楷之子女,聲請 人張葦姍張睿宏張睿宸張艾倫為聲請人曹佳瀅之子女 ,與被繼承人係祖父與孫子女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 1 年12月12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得知被繼承人有子女曹昌楷、曹佳瀅曹昌隆三人。次查,曹昌楷、曹佳瀅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 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本件審核無訛 准予備查在案。惟本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張葦姍張睿宏張睿宸曹佩茹曹佩苓張艾倫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 因被繼承人尚有次子曹昌隆未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一紙附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曹昌隆尚未拋棄,則本件被繼 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本件聲請人尚



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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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