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孫瑞萱
孫瑞奇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雪
陳美雪
孫啟傳
蕭姄珠
汪鴻蘭
孫景芬
孫景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