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631號
PCDV,102,司繼,1631,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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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孫瑞萱
      孫瑞奇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雪
      陳美雪
      孫啟傳
      蕭姄珠
      汪鴻蘭
      孫景芬
      孫景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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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