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624號
PCDV,102,司繼,1624,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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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曾月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寶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 號7 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 年06月
  0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寶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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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全國版,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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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