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曾月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寶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 號7 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 年06月
0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寶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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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全國版,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