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2年度,126號
PCDV,102,司簡聲,126,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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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玉鳳
非訟代理人 徐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湯約約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給付價金,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 曾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向相對人戶籍址 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聲請人已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收受 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難謂其有「非 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 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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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