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259號
PCDV,102,司司,259,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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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黃怡暾即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 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同意就任 為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月21日向鈞院 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2年1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柏 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工作未克於6個月內完成, 是清算 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 102年6月10日起展延至102年12月9日止。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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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怡暾即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