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668號
PCDV,102,司催,668,201307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鏞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 」,設於桃園縣蘆竹鄉○○路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 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鏞泰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