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29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岳美麗即騰達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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