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529號
PCDV,102,司促,31529,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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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29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岳美麗即騰達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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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