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56號
債 權 人 竹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彗菁
債 務 人 王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肆仟貳佰伍拾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