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01號
PCDV,102,司促,18401,201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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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債 權 人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債 務 人 蔡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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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