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01號
PCDV,102,司促,18401,201307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債 權 人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鈺工程有限公司蔡德芳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坤鈺工程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坤鈺工程有限公司蔡德芳發 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坤鈺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丘碧鈺已於 民國101 年10月4 日死亡,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0條規 定,清算事務由該股東之繼承人行之,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丘碧鈺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該通知於102 年6 月5 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坤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