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46號
PCDV,102,司,46,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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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怡暾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怡暾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世公司)之清算 人主張:柏世公司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清算完結,並由 股東臨時會決議由黃怡暾為柏世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柏世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 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臨時會議記 錄、簿冊文件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各項簿冊 及文件清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司字第32 3 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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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