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43號
PCDV,102,勞執,43,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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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馮得富
      衛金生
      李文良
      呂元璋
      盧啟樂
      趙培芳
      蔡晴美
      宋玉珊
      高美華
      詹清田
      林慧雯
      蘇耀仁
      葉珊珊
      楊麗蓉
      王文心
      張惠珠
      陳婉明
      葉蕙芳
      汪沈麗菁
      趙旭東
      陳騏紳
      劉東啟
      譚貽維
      葉建華
      蔣偉莉
      林建璋
      黃福明
      陳卓葳
      陳珮寧
      楊雅貞
      程宏峰
      賴卓瑩
      范靜慧
      陳文龍
      許旭琿
      侯曉珊
      黃志詠
      田家鴻
      曹明哲
      洪啟德
      呂理城
      傅美珠
      鄭國雄
      吳忠霖
      施雨利
      李希強
      王政煇
      牟世傑
      張玉馴
      史麗麗
      陳翠卿
      梁肇仁
      王智弘
      葉語安
      王威智
      葉智勇
      張桂逢
      楊宗翰
      宋子平
      柯牧志
      張淑冠
      翁川貴
      楊聖全
      李茂宇
      史驚文
      林欣毅
      燕仁康
      張家榮
      楊逸翔
      胡震宇
      周俊文
      陳亮維
      詹怡鋒
      林健宇
      熊文傑
      吳庭祥
      徐雪萍
      陳龍姝
      李俊松
      盧春旭
      宋傑恩
      王健仲
      陳季昌
      方思堯
      林柏賢
      游世明
      鄭宇彬
      柯俊正
      古紜瑋
      謝偀政
      莊馥銘
      李依珊
      陳順昌
      孫凱強
      鄭祖森
      林志明
      沈美妙
      修雄
      陸崧鈺
      彭東山
      張傳明
      蘇文星
      胡詩昌
      張家榮
      洪世文
      張永杰
      賴志鳴
      陳昇輝
      陳翠環
      洪欣鉦
      陽邦良
      陳孜瑜
      沈揚名
      王進發
      李建輝
      吳郁忠
      孫佳陽
      朱玲玲
      李啟明
      林玉龍
      何禮忠
      馮旭祥
      古明恭
      許仕瑤
      曾建源
      吳靜怡
      劉延政
      鄭長興
      陳立航
      馮師復
      陳彰潔
      范建民
      李俊奇
      陳俊松
      王財華
      曾建榮
      陳守皇
      劉永劭
      劉姮岑
      滿雪琴
      房宗彥
      杜雪玉
      趙紫君
      黃義瑜
      施海銘
      劉玉芳
      廖素貞
      詹宏裕
      董佳艷
      黃文昌
      陳詩經
      謝濱隆
      詹介仁
      陳彥旭
      游水坤
      林城會
      紀威宇
      陳森源
      楊文生
      黃志豪
      洪新申
      魏榮財
      辛祖元
      徐秀榮
      林天麒
      陳志洋
      曹同榮
      郭國亮
      李禾源
      盧慶裕
      林秋結
      蕭獻政
      張原維
      童吉賢
      陳柏昇
      錢志浩
      游瑞宗
      張世昌
      郭國儀
      吳政輝
      林達壽
      林柏辰
      黃啟榮
      趙子仁
      濮存浩
      董家圻
      黃柏瑞
      邱華錦
      陳文松
      林財貴
      戴國榮
      陳光正
      許政雄
      王至偉
      蔡佩瑾
      李德芳
      吳志珉
      郭蔡逢
      陳俊民
      姜興愷
      楊朝平
      潘基誠
      朱作彬
      陳文建
      孔慶明
      林健民
      李心怡
      王瑞清
      林建智
      鄭文光
      吳俊澤
      許瓊方
      施嘉峻
      黃敬淳
      羅翊魁
      石承永
      陳吉宏
      范益賢
      吳典晏
      賴佳君
      陳君依
      王瑞南
      顏明吉
      陳恕德
      蕭明隆
      何見庭
      黃泰銘
      廖志忠
      許承暘
      鄭安廷
      林昶成
      楊翔宇
      徐志堅
      卓訓德
      林韋佐
      趙萬年
      陳威成
      邱宗明
      朱明晃
      吳政洋
      林錦沅
      陳宏全
      鍾松河
      陳建華
      李晟驊
      鄭凱仁
      許思齊
      蘇建榮
      黃兆偉
      黃天佑
      朱裕成
      房至浩
      彭清明
      林枝清
      胡明輝
      扈慶魁
      李益壽
      蘇靖雯
      顏逸瑧
      顏月娟
      陳顯榮
      李治國
      林進益
      李昌榮
      謝秀諒
      李北來
      嚴玉屏
      潘美桂
      林秉裕
      陳進財
      涂偉華
      林正治
      陳進來
      王炳鏗
      蕭富旺
      楊文成
      黃永陽
      崔泰雄
      楊清瑞
      鍾武雄
      胡正順
      何朝城
      葉文廣
      王德龍
      余賴爐
      鄭運鴻
      張于福
      邱鶴年
      林碧蘭
      劉金城
      康崑泰
      顏利滄
      陳欽銘
      林青慧
      李文明
      卓文財
      柯忠孝
      馬鵬飛
      宋柏潔
      林育鋒
      王偉旭
      沈育泰
      黃照欽
      王義雄
      陳金生
      廖成發
      蔣連順
      孟晉笙
      陳永登
      簡勝忠
      陳 菊
      游惠津
      謝正宗
      呂嘉成
      李慶成
      吳榮禮
      陳在煒
      李國棟
      邱文娟
      廖美霞
      莊采穎
      吳邦基
      黃惠嬌
      廖慶均
      徐天勇
      田松壽
      蔡丁峰
      歐雅仁
      吳聲鑫
      劉佳和
      龔元杰
      羅熾仁
      葉文華
      徐啟享
      陳昌海
      徐國卿
      卓重光
      姚士閎
      林志成
      陳木必
      蔣錫珠
      劉福淇
      賴顏永
      陳鴻濱
      鄭文雄
      陳品欣
      羅順風
      傅光勇
      陳秀娟
      陳哲堯
      邱美容
      潘文智
      徐雲順
      林洲男
      彭清貴
      劉添鴻
      古鑑全
      劉志勇
      鍾垣明
      邱肇堂
      蘇文章
      張春雄
      林文堅
      黃源宏
      賴鶴明
      劉智宏
      葉善鈞
      黃國榮
      周文康
      金國裕
      彭美慧
      羅愛玲
      盛玉秀
      張瑞欣(即林聰煥之繼承人)
      林芃君
      林星佑(即林聰煥之繼承人)
      林翌湘(即林聰煥之繼承人)
      葉長泰
      吳銘賢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前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 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 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定。再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 第1 復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在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 樓,其營業所所在地亦在新北市○○區○○路00 號,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新北市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附卷可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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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