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30號
PCDV,102,保險,30,201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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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0號
原   告 黃銀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梅 
被   告 徐秀瓊 
被   告 楊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秀瓊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楊士傑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街00號0 樓之2 ,有 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52、53頁),依民事訴訟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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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