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30號
PCDV,102,保險,30,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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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0號
原   告 黃銀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梅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被   告 李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 路0段00號,被告李愛珠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0號0 樓之1 ,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可 按(見本院卷第46-51 、54頁),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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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