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華婌儀
被上 訴 人 徐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 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02 年6 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