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3號
PCDV,101,訴,313,2013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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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
被 上訴人 黃堅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127,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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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