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55號
PCDV,101,訴,2755,201307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許瑀璇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蔡宏翔(即蔡水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騰
      蔡金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宏翔為被告蔡水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蔡水生業於民國102年1月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 為蔡宏翔蔡文騰;其中蔡文騰已依法辦理拋棄繼承,蔡宏 翔則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為憑。惟蔡宏翔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之首 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