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忻逸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徐瓊華
黃俊士
龔義雄
劉孟欽
蔡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4,630元【計算
式:(29.7+41.25)×11萬+(12.52+4.1)×5×54,800+(
13,000+250)×5=12,424,6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