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李明瀠
李明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雄、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
1年度訴字第165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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