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 告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芳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複 代理人 鄒宜容
被 告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
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台北市○○路00號11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0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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