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13號
PCDV,100,訴,1213,2013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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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周芯妤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被告施進添之繼承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施素蓮(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於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13號)時,為被告乙○○之繼承人施佩辰施琁方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原告於提起如主文所示 之訴時,因被告乙○○於判決確定後業已死亡,為聲請裁定 更正判決之錯誤,相對人施佩辰施琁方為其法定繼承人, 現均未成年,且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利益衝突,不能行代理 權,延遲將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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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