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11號
PCDM,102,訴,211,2013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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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煉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煉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查被告林煉成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熙恩、證人即購毒者袁著敬、林文升郭東泰李明龍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被告或同案被告林熙恩與證人袁著敬、林文升郭東泰李明龍以電話聯繫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聯繫所用之行動電話1 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因於102 年5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裁定予以羈押。茲因本案業已審結,被告且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是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自102 年8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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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