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受刑人 羅浩哲
上列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浩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沿用 原名稱)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
二、受刑人羅浩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1 年9 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兼受刑 人羅浩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三、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