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997號
PCDM,102,聲,2997,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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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簡素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0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含錄音帶壹捲)、記帳本壹本、簽賭單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六七號 被告江簡素霞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一年,已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一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 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含錄音帶一捲)、記帳本一本、 簽賭單十張(聲請書漏未記載「簽賭單十張」,應予補充) ,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含錄音帶一捲 )、記帳本一本、簽賭單十張,係被告江簡素霞所有且供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又被告因賭博案 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 一一二六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一0二年七月一日緩 起訴期間屆滿,有該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一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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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