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劦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羅劦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劦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 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劦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998號裁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 年8 月確定;另其於101 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與上開定應執行刑 後之案件接續執行,自100 年9 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 年5 月17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 年3 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2 年7 月19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