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891號
PCDM,102,聲,2891,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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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蓁
具 保 人 陳阿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5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阿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阿紋因被告賴冠蓁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 後諭知以1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 由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 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 喚、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拘票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 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 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 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 又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 ,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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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