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11號
PCDM,102,聲,2711,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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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嘉真原名許智真
被   告 鄭皓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嘉真(原名許智真,於民國 100 年10月20日更名))因被告鄭皓明犯詐欺案件(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2394號、台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助字第616 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2394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助字第616 號案件 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 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 證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 結果報告書各二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 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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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