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53號
PCDM,102,聲,2653,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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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漲洲
被   告 林治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漲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 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97年12月30日刑保字第759 號), 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5331號案件執行時,被告 經該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被告在監在 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執 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 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 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 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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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