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49號
PCDM,102,聲,2649,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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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閿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09號、第4600 號、98年度簡字第8959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129 號、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 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7 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4 月、8 月、7 月、3 月 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518號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100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 嗣再由法務部於102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6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 認受刑人李閿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 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 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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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