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敏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敏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㈡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㈡證據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2 月1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之日期,應更正為「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5 月9 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徐敏洲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 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次所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數量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2090公克,因鑑驗取樣 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088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 年5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宣告沒收銷燬;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宣 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係用於包裹毒品 ,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 頁、第29-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併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6121號
被 告 徐敏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敏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仍於民國102 年4 月21日16時20分許,在新北市蘆 洲區三民路某巷內,向一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男子 ,以新臺幣1,000 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而持有之。嗣於102 年4 月21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 蘆洲區三民路與復興路口為警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甲基安 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088公克),始查獲上情(徐敏 洲涉犯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中) 。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徐敏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090公克;驗
餘淨重:0.2088公克);(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02 年2 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嫌。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彭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