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4594號
PCDM,102,簡,4594,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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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應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30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應隆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應隆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法強制拆除之建 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 貪圖己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大隊強制拆除後,竟旋於同址再行搭蓋違章建築,漠視法令 及公權力行為,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 全均生一定之危害,行為可議;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




被 告 陳應隆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應隆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三峽廣行宮 關聖帝君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 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於民國101年10 月23日前某時,在上址三峽廣行宮關聖帝君廟旁空地即新北 市○○區○○路○○○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以金屬鐵 皮材質建造1層高度約6公尺之構造物,已經新北市政府於 101年10月25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 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之構造物係違章建築,並於101年12月20 日拆除完畢在案。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 ,竟違反上開規定,復於102年年初,在上址重行建造構造 物使用,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4月24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 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應隆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三峽廣行宮 關聖帝君管理委員會幹部聯絡名錄、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 件(案件明細)、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0月25日新北拆認一 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所附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及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違章建 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違章建築自拆切結書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暨所附 101年12月26日建物拆除前、後現場照片19張、新北市政府 102年4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 知書暨所附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及拆後 重建之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 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何國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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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