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四六號
原 告 乙○○即永祥當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豪
被 告 台甲○○○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守信
訴訟代理人 歐陽慧珍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撤銷限制處分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蘇鴻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將其所有福特六和廠牌、一四 九八CC,車牌號碼M三─三00八號汽車,向原告典當新台幣(下同)十五萬 元,依規定典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過期未贖回即按流當處理。詎典當期間三個 月屆至,訴外人蘇鴻錦未贖回,原告即依流當方式處理,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豈 料,原告向臺北區監理所申請辦理上開車輛之所有權名義變更登記時,發現被告 於原告取得所有權後,仍以訴外人蘇錦鴻積欠其他營業稅金為由,就系爭車輛為 禁止異動之限制處分登記,致原告無法辦理系爭車輛之變更登記,為確保權利, 爰訴請准命被告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