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4278號
PCDM,102,簡,4278,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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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明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洪明昌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 賣之方式,向廣固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1 臺,並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特 約商祥義車業有限公司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約定總價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分為12期給付,每月 1 期應給付5,000 元,於買受人未繳清全部價款前,出賣人 仍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占有使用。嗣祥義車業有限公司將其對洪明昌之上開權利, 讓與仲信公司。詎洪明昌在取得標的物後,自101 年2 月15 日(即第3 期)起即拒不依約給付,將其持有之上開機車予 以侵占入己,販賣予他人,致仲信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案經仲信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洪明昌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黃哲信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 請表、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列印資料各1紙。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係以附條件買賣方式 向仲信公司購買,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前,系爭機 車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竟將該機車予以侵占入己並加 以變賣,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5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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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義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