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14號
PCDM,102,易,1014,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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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97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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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