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292號
PCDM,102,交附民,292,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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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何國基
      何昕鴻
被   告 游文德
      陳秀玲即瑪拉桑飲料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366號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 珮 婷
                   法 官 詹 蕙 嘉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莉 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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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