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2號
PCDM,102,交附民,2,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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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世嘉
被   告 陳智民
      陳智民之僱用人
追 加 被告 林佳樺
上列被告陳智民陳智民之僱用人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21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2 年1 月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另於同年4月9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林
佳樺為被告。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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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