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2年度,2756號
PCDM,102,交簡,2756,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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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熹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查被告黃柏熹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業於民 國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3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 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經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修正後該條項規定既已刪除拘役刑或單科罰金刑之 法定刑種,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2 年 6 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 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機 車行駛於道路,危害公眾行車安全,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 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 程度,以騎乘機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並念其犯後坦 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503號
被 告 黃柏熹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柏熹知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自民國102年6月3日 18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住宅 工地內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迨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新 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26巷口前為警攔檢,經警對黃柏熹施以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71MG/L, 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柏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 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飲用酒類致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潘 韋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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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