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 告 坎城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祥桂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被 告 陳錦郎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被 告 臺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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