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1年度,133號
PCDM,101,訴緝,133,201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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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緝字第150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偵緝字第172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清輝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陳清輝於民國93年7 月13日至94年8 月2 日間,擔任址設臺 北市○○區○○街0 段00號7 樓「華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台公司,於93年7 月13日設立登記,94年1 月 17日變更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7 樓之7 ,復 於94年10月19日變更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 ○ 0 號8 樓)之登記負責人,又於93年8 月5 日至同年12月30 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1 月2 日」)間,擔任址設臺北縣 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 ○0 號「崇 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崇光公司,於93年8 月5 日設 立登記)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明知華台公司、崇光公司於其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均 無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與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胡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7 月13日 起至94年8 月2 日止,連續以華台公司或崇光公司之名義, 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0 張,銷售 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1,094,088 元,提供予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諾諾鞋業有限公司(下稱諾諾公司)等38家營業人 充當進項憑證,嗣除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上晏企業有限公司 以外之其餘37家營業人即分別持其中177 張不實統一發票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扣抵銷項稅額(各營業人所取得及 用以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 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37家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5, 544,06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結



果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函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按本件被告陳清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 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北 區國稅局崇光公司幫助逃漏稅捐案件承辦人員黃坤炎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華台公司部分)、華台公司93年7 月13日設立 登記表、94年1 月17日及同年10月19日變更登記表、專案申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華台公司相關部分)、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華台公司相關部分)、諾諾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卡、華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路列印資料、諾諾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路列印資料、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 報告(崇光公司部分)、取得崇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 下游營業人派查表、崇光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現改 制為新北市)政府94年1 月4 日北府建登字第0000000000號 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崇光公司93年9 月股東同意書、 經濟部93年12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崇光公 司93年12月31日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案外人林麗淑出具之申請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崇光公司相關部分)、專案申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崇光公司相關部分)、經濟部93 年8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崇光公司93年7 月30日及同年12月28日股東同意書、桃園縣政府93年9 月7 日府商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陳清輝93年9 月7 日委 託書、崇光公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北區國稅局97年9 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1 年12月1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北



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千業食品有限公司)、臺 北國稅局裁處書暨美吉食品有限公司說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26日開始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 款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該條款則規 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修正後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法定刑(罰金部分)提高,相較之下,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 2 日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 ),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 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㈢上開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等罪之罰金刑最高度並未隨之變更,惟就最低 度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罰金刑之最低數額, 即:「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被告行 為時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即:「罰金銀元1 元(即新臺 幣3 元)以上。」相較之下,以適用舊法對被告有利。 ㈣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修正後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就本件被告之情形,不論適用新舊法均成立 共同正犯,是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尚不生有利於被告 之結果。
㈤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則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多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



稅捐等犯行,依舊法規定各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如依新法,因連續犯規定已刪除,應將其 上開多次犯行分論併罰,較舊法規定為重,比較言之,以舊 法對被告有利。
㈥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 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依 舊法規定為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如依新法,因牽連犯規定已刪除, 其上開犯行應數罪併罰,比較言之,以舊法對被告有利。 ㈦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 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揆諸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本件犯行即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修正前刑法)以論處。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 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之會計 憑證無訛。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 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 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胡之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為華台公司、崇光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上開不詳成年男 子固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因與 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㈡被告上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即為 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該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即被告以華台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 漏稅捐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即被告以崇光公司名義開立 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起訴書將本件被告以 崇光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 誤載為「被告明知自營免稅貨物,竟仍故意將進項稅額扣抵 銷項稅額,自欣達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航空貨運承 攬股份有限公司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 限公司等4 家公司領取35,162,577元之發票,扣抵1,758,11 3 元之稅款,於實際銷貨時未開立免稅發票,反而開立一般 之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合計66,947,657元,又明知無銷貨 之事實,竟開立66,437,667元發票予長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等12家營業人,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合計3,321,890 元」 云云,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更正為如前揭事實欄所 示之犯行,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擔任華台公司及崇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未據實 開立統一發票,竟提供華台公司、崇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以便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危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 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智識能力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本案後因逃匿,經新北 地檢署於96年5 月10日予以通緝,於97年6 月8 日為警緝獲 ,並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予敘明 。
㈣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關於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自95 年7 月1 日起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 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應以新臺幣900 元 折算1 日。惟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於95年7 月1 日修正



公布施行,修正後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而諭知 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已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罪 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按 新修正之刑法自95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其中第74條有關緩 刑要件亦有修正,依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 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故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 定宣告緩刑,併此敘明)。又為期被告能於服務社會中建立 正確價值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向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 小時之義務勞務,倘被 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 。再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 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爰依上開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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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以華台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金額:新臺幣/元)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 發票號碼 │ 發票銷售額 │ 發票稅額 │ 備 註 │
│ │ │日期(年│ │ │ │ │
│ │ │/月) │ │ │ │ │
├──┼──────┼────┼─────┼──────┼─────┼───────┤
│ 1 │諾諾鞋業有限│94/02 │DU00000000│445,000 │22,250 │ │
│ │公司 ├────┼─────┼──────┼─────┼───────┤
│ │ │94/02 │DU00000000│895,200 │44,760 │ │
│ │ ├────┼─────┼──────┼─────┼───────┤
│ │ │94/02 │DU00000000│660,000 │33,000 │ │
│ │ ├────┴─────┼──────┼─────┼───────┤
│ │ │ 小 計 │2,000,200 │100,010 │發票共3張 │
├──┼──────┼────┬─────┼──────┼─────┼───────┤
│ 2 │唐宮采貿易有│93/11 │CW00000000│389,000 │19,450 │ │
│ │限公司 ├────┼─────┼──────┼─────┼───────┤
│ │ │93/11 │CW00000000│295,500 │14,775 │ │
│ │ ├────┼─────┼──────┼─────┼───────┤
│ │ │93/12 │CW00000000│310,500 │15,525 │ │
│ │ ├────┼─────┼──────┼─────┼───────┤
│ │ │93/12 │CW00000000│305,000 │15,250 │ │
│ │ ├────┴─────┼──────┼─────┼───────┤
│ │ │ 小 計 │1,300,000 │65,000 │發票共4張 │
├──┼──────┼────┬─────┼──────┼─────┼───────┤
│ 3 │承通國際股份│93/07 │A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有限公司 ├────┼─────┼──────┼─────┼───────┤
│ │ │93/07 │A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09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10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10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10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10 │BW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93/11 │CW00000000│1,000,000 │50,000 │ │
│ │ ├────┼─────┼──────┼─────┼───────┤
│ │ │93/11 │CW00000000│1,000,000 │50,000 │ │
│ │ ├────┼─────┼──────┼─────┼───────┤
│ │ │93/11 │CW00000000│1,000,000 │50,000 │ │
│ │ ├────┼─────┼──────┼─────┼───────┤
│ │ │93/11 │CW00000000│1,000,000 │50,000 │ │
│ │ ├────┴─────┼──────┼─────┼───────┤
│ │ │ 小 計 │17,900,000 │895,000 │發票共24張 │
├──┼──────┼────┬─────┼──────┼─────┼───────┤




│ 4 │台北夢享家不│93/07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動產投資顧問├────┼─────┼──────┼─────┼───────┤
│ │股份有限公司│93/07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 │ 小 計 │6,000,000 │300,000 │發票共8張 │
├──┼──────┼────┬─────┼──────┼─────┼───────┤
│ 5 │永昌國際開發│93/07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93/07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7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93/08 │AW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 小 計 │2,000,000 │100,000 │發票共8張 │
├──┼──────┼────┬─────┼──────┼─────┼───────┤
│ 6 │蘭格百貨行 │94/01 │DU00000000│313,500 │15,675 │ │
│ │ ├────┼─────┼──────┼─────┼───────┤
│ │ │94/01 │DU00000000│236,500 │11,825 │ │
│ │ ├────┴─────┼──────┼─────┼───────┤




│ │ │ 小 計 │550,000 │27,500 │發票共2張 │
├──┼──────┼────┬─────┼──────┼─────┼───────┤
│ 7 │意作有限公司│93/11 │CW00000000│426,420 │21,321 │ │
│ │ ├────┼─────┼──────┼─────┼───────┤
│ │ │93/12 │CW00000000│514,060 │25,703 │ │
│ │ ├────┼─────┼──────┼─────┼───────┤
│ │ │93/12 │CW00000000│542,050 │27,103 │ │
│ │ ├────┼─────┼──────┼─────┼───────┤
│ │ │93/12 │CW00000000│517,470 │25,874 │ │
│ │ ├────┴─────┼──────┼─────┼───────┤
│ │ │ 小 計 │2,000,000 │100,001 │發票共4張 │
├──┼──────┼────┬─────┼──────┼─────┼───────┤
│ 8 │湘江實業有限│94/01 │DU00000000│498,700 │24,935 │ │
│ │公司 ├────┼─────┼──────┼─────┼───────┤
│ │ │94/01 │DU00000000│524,300 │26,215 │ │
│ │ ├────┼─────┼──────┼─────┼───────┤
│ │ │94/01 │DU00000000│561,700 │28,085 │ │
│ │ ├────┼─────┼──────┼─────┼───────┤
│ │ │94/01 │DU00000000│415,300 │20,765 │ │
│ │ ├────┴─────┼──────┼─────┼───────┤
│ │ │ 小 計 │2,000,000 │100,000 │發票共4張 │
├──┼──────┼────┬─────┼──────┼─────┼───────┤
│ 9 │款款服飾店忠│94/01 │DU00000000│356,000 │17,800 │ │
│ │孝二店 ├────┼─────┼──────┼─────┼───────┤
│ │ │94/02 │DU00000000│341,000 │17,050 │ │
│ │ ├────┼─────┼──────┼─────┼───────┤
│ │ │94/02 │DU00000000│403,000 │20,150 │ │
│ │ ├────┴─────┼──────┼─────┼───────┤
│ │ │ 小 計 │1,100,000 │55,000 │發票共3張 │
├──┼──────┼────┬─────┼──────┼─────┼───────┤
│ 10 │柏嘉洋行 │94/01 │DU00000000│489,500 │24,475 │ │
│ │ ├────┼─────┼──────┼─────┼───────┤
│ │ │94/02 │DU00000000│925,040 │46,252 │ │
│ │ ├────┼─────┼──────┼─────┼───────┤
│ │ │94/02 │DU00000000│585,460 │29,273 │ │
│ │ ├────┴─────┼──────┼─────┼───────┤
│ │ │ 小 計 │2,000,000 │100,000 │發票共3張 │
├──┼──────┼────┬─────┼──────┼─────┼───────┤
│ 11 │蓓萊得股份有│94/01 │DU00000000│799,760 │39,988 │ │
│ │限公司 ├────┼─────┼──────┼─────┼───────┤




│ │ │94/02 │DU00000000│560,170 │28,009 │ │
│ │ ├────┼─────┼──────┼─────┼───────┤
│ │ │94/02 │DU00000000│560,180 │28,009 │ │
│ │ ├────┴─────┼──────┼─────┼───────┤
│ │ │ 小 計 │1,920,110 │96,006 │發票共3張 │
├──┼──────┼────┬─────┼──────┼─────┼───────┤
│ 12 │百菈羅有限公│94/01 │DU00000000│821,960 │41,098 │ │
│ │司 ├────┼─────┼──────┼─────┼───────┤
│ │ │94/02 │DU00000000│545,280 │27,264 │ │
│ │ ├────┼─────┼──────┼─────┼───────┤
│ │ │94/02 │DU00000000│532,720 │26,636 │ │
│ │ ├────┴─────┼──────┼─────┼───────┤
│ │ │ 小 計 │1,899,960 │94,998 │發票共3張 │
├──┼──────┼────┬─────┼──────┼─────┼───────┤
│ 13 │上晏企業有限│94/02 │DU00000000│195,000 │9,750 │未持以申報扣抵│
│ │公司 │ │ │ │ │銷項稅額 │
│ │ ├────┴─────┼──────┼─────┼───────┤
│ │ │ 小 計 │華台公司開立│華台公司開│華台公司開立發│
│ │ │ │之發票銷售額│立之發票稅│票1 張,上晏企│
│ │ │ │為195,000 元│額為9,750 │業有限公司未持│
│ │ │ │,上晏企業有│元,上晏企│以申報扣抵銷項│
│ │ │ │限公司未持以│業有限公司│稅額 │
│ │ │ │申報扣抵銷項│未持以申報│ │
│ │ │ │稅額 │扣抵銷項稅│ │
│ │ │ │ │額 │ │
├──┼──────┼────┬─────┼──────┼─────┼───────┤
│ 14 │啟三實業有限│93/07 │AW00000000│213,600 │10,680 │ │
│ │公司 ├────┼─────┼──────┼─────┼───────┤
│ │ │93/07 │AW00000000│182,100 │9,105 │ │
│ │ ├────┼─────┼──────┼─────┼───────┤
│ │ │93/08 │AW00000000│165,050 │8,253 │ │
│ │ ├────┼─────┼──────┼─────┼───────┤
│ │ │93/08 │AW00000000│134,300 │6,715 │ │
│ │ ├────┴─────┼──────┼─────┼───────┤
│ │ │ 小 計 │695,050 │34,753 │發票共4張 │
├──┼──────┼────┬─────┼──────┼─────┼───────┤
│ 15 │款款服飾店 │94/01 │DU00000000│246,350 │12,318 │ │
│ │ ├────┼─────┼──────┼─────┼───────┤
│ │ │94/02 │DU00000000│403,650 │20,183 │ │
│ │ ├────┴─────┼──────┼─────┼───────┤




│ │ │ 小 計 │650,000 │32,501 │發票共2張 │
├──┼──────┼────┬─────┼──────┼─────┼───────┤
│ 16 │鴻揚全球實業│93/12 │CW00000000│12,498 │625 │ │
│ │有限公司 ├────┼─────┼──────┼─────┼───────┤
│ │ │93/12 │CW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 │ 小 計 │912,498 │45,625 │發票共2張 │
├──┼──────┼────┬─────┼──────┼─────┼───────┤
│ 17 │興驊實業有限│94/01 │DU00000000│767,441 │38,372 │ │
│ │公司 ├────┴─────┼──────┼─────┼───────┤
│ │ │ 小 計 │767,441 │38,372 │發票1張 │
├──┼──────┼────┬─────┼──────┼─────┼───────┤
│ 18 │圓益實業有限│94/01 │DU00000000│469,000 │23,450 │ │
│ │公司 ├────┼─────┼──────┼─────┼───────┤
│ │ │94/01 │DU00000000│531,000 │26,550 │ │
│ │ ├────┴─────┼──────┼─────┼───────┤
│ │ │ 小 計 │1,000,000 │50,000 │發票共2張 │
├──┼──────┼────┬─────┼──────┼─────┼───────┤
│ 19 │台灣雙龍興業│93/11 │CW00000000│2,000,000 │1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93/12 │CW00000000│1,750,000 │87,500 │ │
│ │ ├────┼─────┼──────┼─────┼───────┤
│ │ │94/01 │DU00000000│712,400 │35,620 │ │
│ │ ├────┼─────┼──────┼─────┼───────┤
│ │ │94/01 │DU00000000│787,600 │39,380 │ │
│ │ ├────┼─────┼──────┼─────┼───────┤
│ │ │94/02 │DU00000000│1,000,000 │50,000 │ │
│ │ ├────┼─────┼──────┼─────┼───────┤
│ │ │94/02 │DU00000000│1,100,952 │55,048 │ │
│ │ ├────┴─────┼──────┼─────┼───────┤
│ │ │ 小 計 │7,350,952 │367,548 │發票共6張 │
├──┼──────┼────┬─────┼──────┼─────┼───────┤
│ 20 │禾象多媒體製│93/12 │C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作有限公司 ├────┼─────┼──────┼─────┼───────┤
│ │ │93/12 │CW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 │93/12 │CW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 │ 小 計 │2,500,000 │125,000 │發票共3張 │
├──┼──────┼────┬─────┼──────┼─────┼───────┤




│ 21 │苗可國際開發│94/02 │DU00000000│374,600 │18,73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94/02 │DU00000000│225,400 │11,270 │ │
│ │ ├────┴─────┼──────┼─────┼───────┤
│ │ │ 小 計 │600,000 │30,000 │發票共2張 │
├──┼──────┼────┬─────┼──────┼─────┼───────┤
│ 22 │李姊姊童裝行│94/01 │DU00000000│230,000 │11,500 │ │
│ │(址設臺中市├────┴─────┼──────┼─────┼───────┤ │ │北區天津路2 │ 小 計 │230,000 │11,500 │發票1張 │
│ │段104 之19號│ │ │ │ │
│ │1 樓) │ │ │ │ │
├──┼──────┼────┬─────┼──────┼─────┼───────┤
│ 23 │欣儀服飾店 │94/01 │DU00000000│346,500 │17,325 │ │
│ │ ├────┼─────┼──────┼─────┼───────┤
│ │ │94/01 │DU00000000│253,500 │12,675 │ │
│ │ ├────┴─────┼──────┼─────┼───────┤
│ │ │ 小 計 │600,000 │30,000 │發票共2張 │
├──┼──────┼────┬─────┼──────┼─────┼───────┤
│ 24 │均帝科技有限│94/01 │DU00000000│425,000 │21,250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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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達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諾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