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611號
PCDM,101,訴,2611,201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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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彥霖(原名馬藝嘉)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馬藝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彥霖(原名馬藝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馬彥霖之原姓名為馬藝嘉,本案於民國102 年5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其於翌(6 )月18日申請核准更改姓名 為馬彥霖,此有被告馬彥霖之個人姓名/ 原姓名更改資料查 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 考。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馬藝嘉」之記 載,顯係「馬彥霖(原名馬藝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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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