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4號
CHDV,102,訴,174,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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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呂素英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江漢忠
被   告 周勝鎽
      周錫發
      周桂枝
      周俊宏
      周錦元
      周秋雲
      周春美
      王雪眞
      周錦文
      周碧珠
      周阿暖
      陳栢林
      周漢能
      周錦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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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